最新发布!宜宾“房产新政15条”正式执行!
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宜宾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住房消费
(一)实行购房补贴。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三江新区、翠屏区、叙州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1.对于农村人员、产业工人、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于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群体,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75万元。
3.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家庭,单户补助3万元;符合政策生育三孩家庭,单户补助6万元。
4.以上1、2项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第3项补贴同一购房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二)大力支持团购。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主城区同一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群体,按15000元/套给予团购补贴。团购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且可以与第(一)项补贴叠加享受。
(三)鼓励房企让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另行给予让利优惠,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预售申报价格跌幅范围。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让利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考核,给予表扬奖励。
(四)支持换房改善。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五)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5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7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再增加1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符合宜宾市中高端人才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再增加20万元。
(六)优化信贷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国家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
(七)推行“带押过户”。严格落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关于协同规范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要求,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抵押变更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开展“带押过户”跨行办理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二、服务企业发展
(八)规范土地分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已出让宗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分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九)规范分期验收。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
(十)优化车位销售。在符合法定预售条件的前提下,支持车位与楼栋同步预售。对已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在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的基础上,支持库存车位对外销售。
(十一)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政策出台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清。
(十二)减轻企业税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十三)优化预售管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实施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推动保函置换预售资金政策落地落实。
三、强化住房保障
(十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等各类保障住房筹集和建设,支持和鼓励通过改建、盘活存量房屋、购买新建商品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满足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
四、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假让利、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政策第(一)项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第(二)项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担,其中市级负担70%,区级负担30%。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主城三区制定。主城以外的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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