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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法院改判疑点多 八年纷争进漩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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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法院改判疑点多 八年纷争进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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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19: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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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多家媒体接到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黄天生反映,称他承包的青山口水电站因疑被操控的村委会嫉妒电站收益,想通过诉讼解除承包了多年的合同,期间又经历韶关中院某领导的偏袒、不公正判决,致使执行中发生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超标执行,使他的权益被侵犯。既而由该案引发了长达八年一系列的N多起官司。
事起青山口 祸起水电站
翁源县位于广东北部,韶关东南部,东邻连平县,南接新丰县,西与英德市、曲江区接壤,北与始兴县、江西省毗邻,素有“粤北南大门”之称,是珠江三角洲通向内地的战略要地。地形以山地和盆地为主,群山环抱,连绵起伏。水资源相当丰富,境内河流是北江水四大支流之一。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委员会依靠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因用电需要在1981年贷款建造青山口水电站,后投产发电,几年后因集体经营不善无法运营,贷款无法偿还。(事件当事人黄天生就是土生土长在这里——龙仙镇青山村,当初任村委委员)1999年4月村委会决定通过招标转让,当时起标6万元公开招标,黄先生入围后最终以高标14.2万元年租金取得青山口电站25年的经营权,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租金每年14.2万元。黄先生说:“当时的青山口电站单机容量只有250千瓦,设备设施非常陈旧。
在他接管后大动土方、扩渠引水、增效扩容,把青山口电站从单机组250千瓦增加到1130千瓦。在黄先生投入到750多万元、扩容880千瓦时。以梁某亨为代表的村委会就开始嫉妒他的经营。原因是250千瓦的年总收入只有20多万元,现1130千瓦年总收入大约200多万元。在经营中陆续办理了各种执照,法人是黄天生。
之后,梁某亨就以此开始到处造谣制造事端,无中生有还说成电站已变成黄天生私产。后来,青山村委会就通过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要解除合同,以达到收回电站,没收我投资的六七百万元设施设备目的。
违背兑付合意 合议庭遭干预
时至2012年5月,青山村委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硬生生的违背黄先生为村里修幸福桥垫付巨额资金的事实,以黄先生欠缴租金为由起诉到翁源县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清偿承包款和收益款。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驳回申请人(青山村委会)的解除合同请求;只是判令黄先生按合同约定,向村委会支付1999年到2015年3月的电价益价部分收益30.3509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各持理由上诉到二审法院(韶关 中院),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因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延期审理,在2016年9月22审理终结。判令村委会与黄天生解除承包合同;黄天生无偿返还承包期投资的设备;支付承包期间的收益款48.1092万元;缴纳后期占用费等事项。
黄先生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严重背离了事实,这背后是有人干预的。据我了解在判决之前共开过三次合议庭,一次是6月份,另一次是8月份,最后一次9月份是送审下达前,其中前两次某领导个人干预案件的痕迹很明显。我已经通过某种正当渠道掌握了干预案件的具体证据,这个问题我目前正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反映。
起诉初我认为自己有理,因为事实上我没有违约,没有拖欠租金的主观意愿,变更法人后也实际履行了合同、缴纳着承包费。尤其垫付工资和修桥款共计19万元有凭有据有证人,且合议庭多次合议认为垫付款可算作承包费,但判决结果疑遭干预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
另外,电价收益款与一审相差甚远,法院是如何认定价款的?依据是什么?为何村委会已经得到同期收益款,还要让我负担占用费,这不就是重复判令吗?
当初我认为中级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公正的裁判,但万万没有想到法院罔顾事实,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了青山村委会。以欠11万租金为由,违背垫付事实和双方合意情况下,作出了(2016)粤02民终544号的改判:解除了承包合同,裁判于2016年10月生效,十日内返还青山口电站设备,并支付期间电价收益款48.1092万元等”。
判项不明朗 设备设施归属起争议后中院指定执行
这个案件在执行中又出现这样奇葩的情形更让我难以理解?执行中对于我承包后新添的630千瓦设备法院无法执行,为此一审法院曾请求二审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释明,而该判决与合议庭意见相悖,主审法官根本无法做出解释,故导致执行中我与被申请人之间出现严重冲突。
到了2019年11月中院指定下级新丰法院(主管副院长曾在此担任领导)下达强制执行通知,责令返还包括承包期内投资的设备给青山村委会,现已执行完毕;但到现在也未对我当初自建新机房的权属给出明确说法”。
判项疑点颇多 逐级信访申诉
其二是违反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大部分案件公开审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都有权了解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而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下,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则位于合议庭之后,其活动不像合议庭置于公众监督,当事人不可能提出回避请求,而自行回避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原则和制度得不到实施,审判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
还有就是职权不明、职责不清,易滋生腐败。审判职权授予合议庭,在实际操作中案件层层审批制却限制或剥夺了审判人员的审判权。究竟是谁行使审判职权,界限不清晰,职权不清,职责不明。审批过程中若审批领导的意见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则后者必须服从前者,一旦裁判出现错误,看似由合议庭承担责任,但合议庭对审批错误,也有理由把责任推给审批者,而审批者是否承担该责任、是承担管理责任还是承担审批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该责任,都是难以说清的,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不了了之。不承担责任,审判活动就成为没有职业风险的职权行为,不受后果制约,腐败由此滋生。
最后是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案件审批制使法官推却或减轻责任成为可能,没有压力便很难促使法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合议庭成员审而不判,挫伤积极性,使业务主动性和进取心弱化,队伍素质很难上升到新的水平。
综上所述,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革除旧的审判管理体制,彻底解决审、判脱节的问题,真正还权、放权与合议庭,实现法律的回归,势在必行。
这也是审判方式改革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由合议庭直接参加庭审,通过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在法庭调查后,进行评议,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还权于合议庭后的顾虑也是有的,最突出的是我国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如取消领导审批,让合议庭直接裁判,出现错误的机率会相对变大,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这项改革的战略性不能因噎废食;同时,还权予合议庭,不是放任自流,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的启动,也应给予支持和保障。
法律的事情还要法律办。黄先生反映的事情如何处理,疑云何时解?想必会如省高院领导回复那样“法律会给每个当事人公平、公正的处理”。国家发展有目共睹,各项改革事业逐步提升,司法改革加快推进势在必行!!
编辑:赵彩霞
校对:李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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